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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薪发[1994]11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6 10:08:49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人事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假
工资和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通知

  1994年3月21日  人薪发[199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
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探亲假期工资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
往返路费如何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在探亲假和路程假期内,其工资按下
列各项之和计发:
 1. 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 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
工资;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 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
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 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
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以前条确定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在30%以
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三、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探亲假工资和
探亲路费计算基数问题的复函》(劳人险字[1985]14号)同时废止。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办公厅,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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