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民优函[1995]128号 |
| 发文部门: | 民政部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0:08:00 |
| 实施时间: | 1995-6-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劳动就业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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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 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1995年5月22日 民优函〔1995〕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职工的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问题的通知》〔(1990) 后司字第412号〕中关于军队无军籍在编职工在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单位离休退休且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已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军队在编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本通知从1995年6月1日执行。 抄送:总后勤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