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民优函[1994]169号 |
| 发文部门: | 民政部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10:06:24 |
| 实施时间: | 1994-7-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劳动就业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 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94年7月26日 民优函〔1994〕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油价格的放开及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原规定的荣军康复医院住院休养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相对偏低。 为体现国家对这部分优抚对象的关怀,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住院休养员 (含享受住院生活补助费待遇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人员) 的生活补助费标准。具体标准(可按本地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20%至30%的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各地原规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可予以保留。 今后,此类标准的调整中央不再统一发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