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保持市场稳定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办发[1994]7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办公厅 |
| 录入时间: | 2006-07-26 09:18:32 |
| 实施时间: | 1994-6-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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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真直属机构: 粮食是具有战略意义的特殊商品。粮食市场的稳定,事关全局。加强粮食市场管 理是国家对粮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和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保持市场粮油价格的基本稳定,经国务院批准,持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政策要高度重视粮油收购,认真做好组织安排,保持良好的收购秩序。 国有粮食企业要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按照国家下达的粮食收购任务(全国防部属5 00亿公斤)和有关政策,积极收购。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单位和具备规定资 格并经核准的粮食批发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许到窕村真接采购粮食。县和 县以上的政府要根据当地粮食生产季节等情况,提出具体收购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确保完成国家收购任务。 二、销区粮食批发企业和用粮单位到产区采购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 购买,严禁场外交易,杜绝偷漏税费,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凡在批发市场场内成 交的粮食,国家在调运、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粮油集贸市场常年开放,零星交 易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三、各级政府要组织工商管理、税务、粮食、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粮 食购销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4〗32号)的有关规定,对粮食批发企业 进行清理、整顿。对已登记注册的粮食批发业,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支调查 摸底,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征得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尽快输重新 登记手续(未完成重新登记前,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门可发给临时证明)。坚决取缔 无照经营,对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粮价等乱粮食市场的行为,要严加惩处。 四、要安排衔接好产区和销区之间的粮食购销,认真执行粮食调运计划。国家粮 食调拨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安排运输计划。属于省间和经交通部门、铁路限制口安排 调运的粮食,运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部门分别汇总报国家粮食储备局 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负责安排落实;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调动的粮 食,运输计划经省级粮食部门平衡后,由铁路、交通部门安排落实。要坚持合理调运。 进口粮要就近靠港,节约运力。粮食部门要严格执行下达的调运计划。对国家安排调 运的储备粮,调出单位拖延不办的要取消其专储资格,今后不再安排专储任务。粮食 调入单位要积极组织接卸抢运,不得压车压船。铁路、交通部门对粮食运输要优先核 批计划,优先安排发运。国家经贸委要加强协几检查督促,及时召开铁路、交通、粮 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办公会,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五、要保证粮食调运和进口粮油所需资金。各能政府要积极组织银行、财政、粮 食等部门,落实粮食调动和进口粮油资金;对过去所欠货款要抓紧清理,积极偿还, 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哪个地区因资金等问题不肥及时调进粮食,影响粮食市场供应 的,由哪里的政府负责。 六、抓紧粮食进口,确保进口计划的完全。国家统一下达的粮食进口计划(包括 中央和地方),已纳入全国粮食总量平衡,由中国粮油进口总公司或委托中国良丰谷 物进出口公司统一代理订货。其中中央进口部分,由国家粮食储备局按国家计委下达 的计划,及时委托订货;地方进口部分,各地政府应尽快解决资金,由粮食部门担出 贷单,抓紧委托订货,以保证地方进口计划的完成,安排好当地市场,不按计划如数 组织进口的,国务院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七、 培育市场机制,加强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县以上主产区和主销区要 尽快建 立和完善粮食批发市场,并在批发市场之间尽快实现计算机联网,逐步建立起统一、 开放、竞争、有序的粮油批发市场体系。要采取措施,逐步使市场行为规范化、法制 化、向现代化市场发展。物价、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粮油交易价 格、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受各级政府委托,国有粮食企业应在市场上适度吞吐调节, 稳定粮油价格。各级粮食批发市场,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努力为粮食交易提供优质 服务,扩大市场的辐射力和影响力,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满足消费。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