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清字[1995]1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22:11 |
| 实施时间: | 1995-10-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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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0月4日 财清字〔199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 国有资产管理局(室、处),国务院各部、委、局和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进一步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1995年清产 核资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全部国有境外企业、机构也要在今年完成清产核 资工作任务。根据目前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工作需要,现将 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司和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联合 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全国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参与这项工作,各地方应组成有外经贸、清产核资办公室及有关部 门参加的专门工作小组,具体组织本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 二、在国内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所属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的同时, 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派驻世界各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作为境外企业、机 构清产核资的工作联络点,承担对驻在国和地区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 指导和协调的任务。各驻外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要经常检查了解境外企业、机 构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国内报告;境外企业、机构要与驻在 国的使(领)馆经商参(代)处(室)建立日常工作联系,主动汇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和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已核准登记的境外企业、 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并与各部门上报数进行核对,对有出入的,要查明原因。对开办、 设立境外企业、机构时未到外经贸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的,也要进行清产核资,并 要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一级查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经贸部门要积极配合,及 时给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抓重点的办法,把境外主要国家、地区和重点企业的 情况弄清楚,以点带面,如在亚洲主要把日本、新加坡、韩国、泰国、巴基斯坦、港 澳地区,在美洲主要把美国、加拿大,在欧洲主要把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 班牙,在大洋洲主要把澳大利亚的企业情况弄清楚。 五、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开办、设立的境外企业、机构要按时 完成清查财产、清理损溢、核实权益、登记产权等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在10月20 日以前完成报送报表和软盘。目前工作进展较慢和尚未按要求布置开展工作的地区和 部门,要加快步伐,赶上全国的工作进度。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对清产核资工作监督检查的通知》要求, 对境外企业、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认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违纪 者,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防止走过场。 七、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的各项具体工作,按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和财政部清产 核资办公室制定的《境外企业、机构清产核资工作有关规定》等有关文件进行。 八、对境外企业、机构在清产核资中清出的资产损失等问题的处理,凡属企业、 机构在境外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中造成的,按驻在国的制度和规定处理,如造成问题 的原因和责任在国内主管部门和投资单位,则按国内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