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审批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清字[1997]1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20:42 |
| 实施时间: | 1997-11-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做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 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 审批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9日 财清字[1997]15号 国务院各部、委、避、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认真理顺其举 办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现就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 申报和审批工作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工作,应严格按照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 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1996]895号文) ,等有关规定组织进行。在界定 工作中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正确处理 各方面利益关系。 二、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产权界定申报、审批工作程 序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 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清字[1996]13号)进行,即集体企业的产权界 定结果由所在地的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进行认定或确认。 三、中央企业、单位举办城镇集体企业经过产权界定结果认定后,凡涉及中央企 业国有权益变动的,中央企业应将有关结果按地区进行汇总,编写国有权益变动原因 分析和申报报告,并附当地已认定的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结果的批件(或复印件),按财 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认真配合做好中央企业、单位创办的集体企业清产 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13号)规定,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然后上报中央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系统汇 总,报财政部清产办会同财政部有关司、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司审核和批复。 四、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凡涉及中央企业国有权益变动的,应认真编写 原因分析和申报报告。"申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所举办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的政 策依据和具体作法,以及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资产类别、发生年代、形成原因和处理 意见等。凡涉及国有权益变动数额较大的,可由中央部门自行设计表格,分类排队或 逐项载明。 五、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收到财政部清产办正式批复后,应及时分解转批,中央 企业依此作为账务调整依据。 六、凡财政部清产办批复中央企业国有权益调整金额与部门申报金额有差异的, 账务处理以批复数字为准;其差异金额暂时挂账,在以后年度中进一步处理。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办,财政部驻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