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商字[1993]16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17:05 |
| 实施时间: | 1993-6-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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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国内贸易部 关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实行价外加价 办法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5日(93)财商字第167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 北、湖南、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联社、 沈阳、大连、宁波、成都、重庆市财政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财委、 供销合作社: 《国务院关于改进粮棉"三挂钩"兑现办法的通知》(国发〔1993〕11号)规定, 从1993棉花年度起,将国家用于扶持棉花生产的化肥、柴油由平价供应实物,改为以 货币方式,在收购价格之外将平议价差(以下简称"价外加价")付给农民。最近,国 务院决定,对目前已到货和预定货的800万吨(标吨,下同) 进口化肥,仍按平价拨交 给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再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按平价分配给各地,用于中央 负担的粮食、棉花挂钩用肥,其进口环节发生的亏损仍由中央财政补贴给外贸部门, 并相应扣减各地的棉花挂钩化肥价外加价补贴款。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的精神, 现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外加价的范围。价外加价只限于国家合同定购数量内收购的棉花 (不包括 等外棉)。国家合同定购计划以外的棉花,不支付价外加价款。 二、价外加价的标准。在国家合同定购数量以内和定购价的基础上,不分等级和 长度,每收购50公斤棉花拨补价外加价款12元,由中央财政负担。 三、价外加价款的拨补办法。棉花价外加价款由财政部根据国家下达给各地的棉 花合同定购计划和棉花收购进度,分期预拨给国内贸易部,再由国内贸易部和财政部 联合下拨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棉花主管部门,再逐级下拨到棉花 收购部门,在收购时连同棉花加价款一起兑现给农民。 中央财政拨付的棉花价外加价款列入国家预算支出类下第244款之三 "收购粮棉 价外补贴"科目。棉花价外加价款不进入棉花进价成本,棉花收购部门作"往来款项" 核算。 四、价外加价款按棉花实际收购数量结算。棉花年度终了后,由有关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棉花主管部门和财政厅(局)根据棉花实际收购数量和价外加价标 准,编制年度棉花价外加价款决算(格式另行通知),连同收购棉花加价款决算一并上 报财政部和国内贸易部,经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对决算审核后,按实结算,多退少补。 五、与1993年度国家合同定购棉花挂钩的由中央负担的化肥价外补贴,按特殊情 况处理;凡已兑现平价化肥的,不再向农民支付这部分化肥的价外加价款;尚未兑现 平价化肥的,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继续按老办法向农民兑现平价化肥,也可以按 新办法向农民兑现挂钩化肥的平议差价。 中央财政按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际分配给各地的用于国家合同定购棉花挂钩 的进口平价化肥数量和规定的价外加价标准(即每50公斤标准肥价外加价135元) , 相应扣减各地的化肥价外加价款。 六、各地在国家统一规定之外如果提高价外加价标准,或将原来地方增加的挂钩 化肥、柴油也改按货币方式向农民兑现平议差价所增加的开支,由地方负担。 七、有关会计核算事项另行通知。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农业部、审计署、国务院农业生产资 料协调领导小组、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