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账使用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商字[1994]57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16:24 |
| 实施时间: | 1994-12-1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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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核销外汇贷款呆账使用 外汇牌价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14日 (94)财商字第57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汇贷款呆账核销工作的管理,结合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具体情况, 现对核销外汇贷款呆账使用何时外汇牌价的问题通知如下: 1994年1月1日新的外汇体制运行后,经批准核销外汇贷款呆账时,一律按购买外 汇的当日牌价核销呆账准备金,购买外汇所发生的手续费计入银行的当期损益。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蛇口招商银行,浦东 发展银行,首钢华夏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