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商字[1996]4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10:11 |
| 实施时间: | 1996-3-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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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 折旧年限问题的通知 财商字[1996]4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企业财务制度改革以后,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的折旧年限尚无明确规定,企 业不便执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现对此明确如下: 一、根据商品流通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与其他行业相衔接,商品流通企业非经营 用房的折旧年限确定为35~45年。按照《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第二十九条的 规定,各企业应在此折旧年限幅度内,根据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 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本企业非经营用房的具体折旧年限。 二、企业购建非经营用房应按国家规定的资金渠道列支,其中购建职工住房所需 资金应在企业住房基金中列支。具体管理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 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财工字〔1995〕18号)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拥有产权的,应按照本文第一条确定的折旧年限计提 折旧;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产权而兴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并按合同确定 的住房使用权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的,按本文第一条规定的折旧年 限分期平均摊销。 四、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本规定下发以前,企业非经营用房折 旧年限与本规定不符的,请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