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商字[1997]37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06:36 |
| 实施时间: | 1997-12-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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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关于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 挂钩具体清算办法的通知 财商字[1997]37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外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 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7] 23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外贸企业工效挂钩具体清算 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6年起,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一律实行新的工效挂钩办法。 二、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要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工效挂钩办法。按照规定及 时、准确地做好基期指标的上报工作。 三、为便于清算应提工资总额,请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外贸、工贸进出口公司在 9月20日前上报1996年度《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附件: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附件: 外贸企业工效挂钩清算表 编制单位:(盖章) 金额单位:万元 ┌─────────────┬──┬──┬──────────────────┐ │项 目│行次│金额│ 说明 │ ├─────────────┼──┼──┼──────────────────┤ │ 基期实现利润│1│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 ├─────────────┼──┼──┼──────────────────┤ │ 报告期实现利润 │2│ │会商(贸)02表24行 │ ├─────────────┼──┼──┼──────────────────┤ │ 基期工资总额│3│ │财政、劳动部门核定数 │ ├─────────────┼──┼──┼──────────────────┤ │ 报告期已提取工资总额 │4│ │企业已计入当期成本的工资总额 │ ├─────────────┼──┼──┼──────────────────┤ │ 报告期实现利润毛增加额 │5│ │第5行=2行-1行+4行-3行│ ├─────────────┼──┼──┼──────────────────┤ │ 报告期实现利润净增加额 │6│ │第6行=1行x5行÷1行+3行×8行) │ ├─────────────┼──┼──┼──────────────────┤ │ 报告期应提新增效益工资 │7│ │第7行=3行×6行÷1行×8行│ ├─────────────┼──┼──┼──────────────────┤ │ 报告期工资浮动比例│8│ │第8行=9行+10行 │ ├─────────────┼──┼──┼──────────────────┤ │ 期中:1.核定浮动比例 │9│ │劳动、财政部门核定数 │ ├─────────────┼──┼──┼──────────────────┤ │ 2.出口收汇增长浮 │ │ │第10行=13行×0.005≤0.05│ │ 动比例 │10 │ │(“双增长”)│ ├─────────────┼──┼──┼──────────────────┤ │ 基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1 │ │上年出口净收汇实绩│ ├─────────────┼──┼──┼──────────────────┤ │报告期出口净收汇(万美元) │12 │ │本年出口净收汇实绩(会商(贸)06表96行)│ ├─────────────┼──┼──┼──────────────────┤ │ 出口收汇增长率(%) │13 │ │第13行=(12行-11行)÷11行×100 │ ├─────────────┼──┼──┼──────────────────┤ │ 报告期实现净利润 │14 │ │第14行=2行-(15行-4行)│ ├─────────────┼──┼──┼──────────────────┤ │ 报告期应提工资总额│15 │ │第15行=3行+7行 │ ├─────────────┼──┼──┼──────────────────┤ │ 基期核定保值增值指标(%) │16 │ │国资、财政部门核定数 │ ├─────────────┼──┼──┼──────────────────┤ │报告期完成保值增值指标(%) │17 │ │国资、财政部门批复数 │ └─────────────┴──┴──┴──────────────────┘ 主管经理:财务负责人: 制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