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商字[1997]73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7:01:20 |
| 实施时间: | 1997-12-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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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处理 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31日 财商字[1997]7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商业、粮食、外贸周转金(以下简称中央商贸周转金)的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控制并妥善解决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根据财政部《财政周 转金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预字[1997]219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从中央财政借用商业、粮食、外贸周转金所形成的呆账,按本 通知执行。 二、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央商贸周转金,方可列报呆账 (一)依照法律程序确认借款单位破产,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中央商贸周转 金; (二)借款单位因遭受重大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或因火灾、国际市场行情 发生巨大变化和其他意外事故等不可抗拒力的影响,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 确实无力归还的部分或全部中央商贸周转金。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所列内容未收回的中央商贸周转金,不得列报呆账。 三、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的处理程序 (一)借款单位根据呆账实际情况,向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方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并附有关破产的法律文收、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相关证明材料 (气象、消 防、地震、保险等部门出具的受灾程度和赔偿情况的报告); (二)经办周转金借款的地方财政部门对借款单位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应认真 审核,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提出处理建议,逐级上报我部; (三)我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材料,将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实地考察,或委 托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鉴定,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内 容的,可作为呆账处理。 凡不符合列报周转金呆账的条件以及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善的证明材料,我部 将不予审批。 (四)对经批准列入呆账的中央商贸周转金,我部将以财政部正式文件通知经办借 款的省级财政部门和借未款单位。 四、经过上述程序被列为呆账的商贸周转金,可按规定的审批程序予以核销。列 入呆账处理的商贸周转金,不再计收使用费。 五、对发生较多中央商贸周转金呆账的省(区、市),我部将在一定时期内停止对 该省(区、市)发放中央商贸周转金。 六、凡发现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我部在一定时期内将 停止对该省(区、市)发放中央商贸周转金及扣拨部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通过原中企机构 (即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 员办事处)借出的商贸周转金所形成的呆账也比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 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7年7月14日 财农字[1997]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随着我国财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农垦企业从"九五"时期开 始规范实行所得税制,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在新的形势下,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农垦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 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和发展。针对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的资产负债率高、 历史包袱沉重、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过多等问题,积极为企业创造宽松的经济环境和平 等竞争的条件,推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加快实现"两个根本转变" 的步伐。为此,我部制定了《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 称《若干意见》) ,现随文下发,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以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建 议或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各地可以根据《若干意见》制定补充意见或实施细则, 报送我部备案。 本通知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国有水产、畜牧、森工、水利、华侨企业。 附件: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抄送:农业部,林业部,水利部,国务院侨办,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 产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财政部门支持国有农垦企业 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家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精神,结合农垦企业现阶段存在的困难和改革 发展现状,为进一步推动农垦企业改革和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国有农垦企业逐步将其负担的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公益事业剥离,使企 业的这部分支出在本级财政预算列支。财政部门无力全面解决的,应根据财力的可能, 给予骨干企业适当的资金补助。 二、大力推进国有农垦企业参加社会劳动保险统筹和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 减轻企业的负担。对参加社会劳けO胀吵锖椭肮ひ搅票U现贫热酚欣训墓歉善笠担? 财政部门可根据财力状况给予补助,尽快将这些企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合发的《全民 所有制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管理办法》[(94) 财商字第143号]的有关规定,对国有 农垦企业政策性亏损,财政部门也应给予补贴。国有农垦企业的政策性亏损包括: (一)生产(经营)国家指令生产(经营)并由国家统一定价的产品、商品、物资,其 销售收入不足弥补企业按规定摊入的生产成本(费用)、原始进价及有关税金,而形成 的亏损; (二)承担为使国家掌握宏观调控手段而储备的商品、物资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开支; (三)因长期承担特定任务而又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所出现的亏损;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应给予的补贴。 四、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根据 财政状况适当增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拨款和技改贴息,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五、财政部门每年核定预算时,要根据企业亏损状况和自身财力情况安排一定的 扭亏措施费,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安排一定的周转金支持企业 发展农业产业化,安排一定的技术推广费,促进企业扭亏增盈。并会同国有农垦企业 主管部门定期检查企业扭亏增盈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六、财政部门支持生产救灾的补助经费,应包括农垦企业农业生产,支持企业抗 灾、灾后恢复农业生产。 七、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国有农场事业费、政策性亏损补贴资金等, 要按照规定如数核拨给企业,监督企业按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扶持国有农垦企业 发展农业产业化专项周转金,一定要落实到项目上,检查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 要按期回收专项周转金本金与资金占用费。要坚决将救灾资金用于救灾和灾后恢复农 业生产上,绝不允许挪作他用。 八、会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帮助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制定和完 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开展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督促国有农垦企业积极处理 财务包干期间各项财务历史遗留问题。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各项财产损失、挂账 损失,按有关规定处理。对应由企业消化的历年形成的亏损挂账,要由企业盈余公积 弥补,力争在"九五"期间将各项财务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九、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国有农垦企业主管部门一起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管 理,督促企业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执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要防止国 有资产流失,特别是防止小型国有农垦企业在改造中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 人。 十、监督企业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正确核算经营成果。企业要按《农业企业财 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制定的有关文件的规定核算成本、费用, 不得擅自扩大列支项目、提高支出标准。企业要按照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分业或按有关项目核算经营成果,将企业的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外收支净额、 投资净收益等按一定的标准分摊到各业或有关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