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
| 发文文号: | 财商字[1998]7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53:43 |
| 实施时间: | 1998-2-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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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关于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 规不一致情况下的处理意见的函 财商字[1998]74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 规定执行后,企业因财务制度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但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没有明确,不便执行。经研 究,现对企业财务制度与税收法规不一致时的财务处理意见明确如下: 企业在确认收入、成本、费用、损失并进行损益核算和帐务处理,以及进行资产、 负债管理时,必须严格按照“两则”、“两制”和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其他财务、会计 制度执行。在纳税申报时,对于在确认应纳税所得额过程中,因计算口径和计算时期 的不同而形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额,不应改变原符合财务制度规定 的处理和帐簿记录,仅作纳税调整处理。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