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署税发[2002]128号 |
| 发文部门: | 海关总署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44:39 |
| 实施时间: | 2002-5-2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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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海关总署 关于进口钢材税收问题的通知 署税发[2002]128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完善钢材进口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 (署监 [1994]579号) 规定,自1994年9月11日起,对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的钢 材应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02年2月1日起,进口重要工业品执 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实施 细则》(国家经贸委、海关总署令第26号)。经商国家经贸委同意,现就关于进口钢材 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2年6月1日起,对通过边境贸易、易货贸易、捐赠进口钢材的按法定税率征 税的范围,统一按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所列钢材范围执行。 在此之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2002年5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