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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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03]13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5 16:38:38
实施时间: 2003-6-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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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3]138号 2003年6月27日)

北京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对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按照国办通[1992]25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办学经费,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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