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8]29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31:19 |
| 实施时间: | 1998-3-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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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8年3月2日 财税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 为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更好地支持农业生产,经国务院批准,在2000年 12月31日之前,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 以下的,减按18%的税 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 征收所得税。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