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2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27:52 |
| 实施时间: | 1999-8-1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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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关于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退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227号 为缓解我国石油行业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实行 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出口退税的原油范围,为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但 不包括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国家无偿援助出口的原油继续按照现行有关的税收 政策执行,出口不退税。 二、退税率为13%。 三、本通知从1999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证明联”上海关注明的离境日期为准。 四、 自1999年9月1日(含1日)起出口的原油,海关均应按规定签发“出口货物 报关单出口退税证明联”。 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