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民航进口客机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6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24:07 |
| 实施时间: | 1999-1-1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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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民航进口客机飞机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6号 根据国务院领导对国家经贸委《关于解决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国际竞争力有关 问题的报告》的批示,对民航进口客运飞机的征税问题明确如下: 1、 客运飞机适用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技术指标调整为空载重量在25吨及以上, 关税暂定税率仍为1%。 2、 1998年12月31日前已征税进口的客运飞机,所征进口关税不再调整;未征进 口关税的一律按本文通知的技术指标确定适用税率和计征进口关税。 3、1999年1月1日起进口客运飞机暂定税率,按税委员会(1999)1号文的规定执 行。 1999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