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2000]第9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6:19:20 |
实施时间: | 2000-2-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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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浙江省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批复 财税字【2000】第9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省《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要求提高企业 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的请示》(浙财税政[1999]11号、浙地税二[1999]30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 258号)的规定,考虑到你省经济增长较快、工资水平有较大提高的 实际情况,同意你省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限额在800元的基础上上浮20%, 即由800元调整为960元。 2000.0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