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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25 16:15:32
实施时间: 1999-2-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199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税务部门在职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已经兼任的,要利用社会团体领导换届的时机,辞去所兼任的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确因情况特殊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按照所在社会团体章程履行规定程序后,再到相应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目前,在税务系统中还有个别在职领导干部在中国税务学会、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和中国税务咨询协会等社会团体中兼任领导职务,根据《通知》要求,也要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附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1998年7月2日 中办发[1998]1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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