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统字[1998]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13:42 |
| 实施时间: | 1998-10-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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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 具体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8年10月16日 财统字〔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为了规范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析工作, 建立科学和统一的分类标准, 我们对原 《国有资产年报统计分类具体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在1998年国有资 产年报统计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修订) 附件: 国有资本金统计分类具体规定 (修订) 为规范国有资本金统计分析工作,建立科学和统一的分类标准,深入开发国有资 产年报数据,根据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对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分 类统一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分类 本规定以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 的基本分类为 依据,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经济管理工作习惯用法,现将国有资本金统计分为七类。 (一)按产业结构划分:分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二)按产业作用划分:分为基础性行业、一般生产加工行业、商贸服务及其他行业。 (三)按产业特征划分:分为垄断性行业、竞争性行业、公益性及其他行业。 (四)按产业管理部门划分:分为农牧渔业、林业、工业、建筑业、地质勘查及水 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贸易及餐饮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 业。其中:工业产业包括:煤炭工业、石油工业、冶金工业、建材工业、化学工业、 森林工业、食品工业、烟草工业、纺织工业、石化工业、医药工业、机械工业、军工 工业、电子工业、电力工业、市政公用工业及其他工业;贸易及餐饮业包括;内贸、 外贸、粮油、餐饮。 (五)按具体行业划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与代码》(G B/T4754-94)中的大类、中类和小类标识划分。 (六)按经济带划分:分为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内陆地区、西部边远地区。 (七)按行政区域划分:分为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和西北地区。 二、具体划分 (一)按产业结构划分: (略) (六)按经济带划分: 1.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 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18个省、区、市)。 2.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 南(9个省、区)。 3.西部边远地区: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 个省、区)。 (七)按行政区域划分: 1.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5个省、市、区) 。 2.东北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大连(4个省、市)。 3.华东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宁波、厦门、青岛 (10个省、市) 。 4.中南地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深圳(7个省、市)。 5.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个省、市)。 6.西北地区: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5个省、区)。 三、适用范围 (一)国有资本金年报数据、季报数据、月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二)集体资本金年报数据、季报数据、月报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三)清产核资数据的汇总和分析。 (四)根据国有资本金统计数据测算企业效益评价指标标准值和保值增值指标比较 系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