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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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外字[1994]67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5 16:07:33
实施时间: 1994-12-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编审1994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
  执行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94)财外字第6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现将编审1994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执行情况汇总表中数字一律为实际发生数,如年末有暂付款,请在汇总
表最后一栏中加列"年末暂付款"项如实反映。
 二、暂付款在下一年度列支时,实际支出数在下年度的执行情况汇总表有关科目
中反映,并加以说明;其剩余部分须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三、编报执行情况汇总表中购汇人民币限额数字,包括第一季度拨付的外汇额度
(实际支出)配套人民币金额和第二至第四季度人民币限额支出数;美元兑人民币的内
部折算率为1∶8.75。
 四、如1993年非贸易外汇决算中有遗留问题,请在编报1994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
行情况时,一并说明,由我部统一解决。

抄送:中国银行(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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