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编审1994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外字[1994]67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07:33 |
| 实施时间: | 1994-12-2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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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编审1994年度购汇人民币限额 执行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28日 (94)财外字第678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 现将编审1994年度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执行情况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 见通知如下: 一、年度执行情况汇总表中数字一律为实际发生数,如年末有暂付款,请在汇总 表最后一栏中加列"年末暂付款"项如实反映。 二、暂付款在下一年度列支时,实际支出数在下年度的执行情况汇总表有关科目 中反映,并加以说明;其剩余部分须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三、编报执行情况汇总表中购汇人民币限额数字,包括第一季度拨付的外汇额度 (实际支出)配套人民币金额和第二至第四季度人民币限额支出数;美元兑人民币的内 部折算率为1∶8.75。 四、如1993年非贸易外汇决算中有遗留问题,请在编报1994年购汇人民币限额执 行情况时,一并说明,由我部统一解决。 抄送:中国银行(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