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外字[1995]1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6:06:30 |
| 实施时间: | 1995-2-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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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 政 部 关于对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 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5年2月19日 财外字〔1995〕1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支持国有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发展,提高国家资本金 在外经企业实收资本中的比例,现对外经企业1993年度"未分配利润"的处理意见通 知如下: 企业1993年度税后利润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暂挂 的"未分配利润",可再提取一部分公益金,补提的公益金与1993年当年已提的公益 金合计, 不得超过1993年当年税后利润的20%,其余均转作国家资本金。企业实收资 本达到注册资本金的,"未分配利润"再提取公益金后的余额,可转作盈余公积金。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