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预[2002]31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59:14 |
| 实施时间: | 2002-5-1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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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 财预[20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 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所得税分享改革后,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 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 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字[2001]3号)附件所列企业(包括企业分支机构) 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50%作为纳税地的 地方收入,就地上缴地方国库,不实行跨地区分享。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 况, 以《20 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滞 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款收入, 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2002年5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