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清理和催缴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预字[1995]2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53:51 |
| 实施时间: | 1995-1-2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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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3年和1994年我部曾以(93)财预字第98号文和(94)财预第 66号文通知各地,要求认真清理和催缴所欠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两年来,各地税 务部门和中企部门做了大量工作,陆续收回了一部分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但由 于种种原因,还有相当一部分欠交的中央烟酒专项收入没有收上来。考虑到实行新税 制后,烟酒专项收入已改征消费和增值税,今后不再有这项收入,为了使欠交收入早 日入库,现将催缴烟酒专项收入的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接到本通知后,应立 即动手,继续认真组织清理1990年以来本地区企业欠交的中央酒专项收入。 二、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应密切配合, 共同组成清欠小组, 深入企业核实情况,并按照(88)财预明电字第2号文件规定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 问题的规定》精神,认真组织催交。 三、补交的烟酒专项收入,由各地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开具“税收缴款书”缴入 “其他收入” 242款之三“清理中央烟酒专项收入”科目,以此科目就地缴入中央分 (支)金库。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搞好中央收入的对帐工作。 四、各地区国税部门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按月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催收情况。 以上请立即布置,开展工作。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