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社会福利基金利息有关问题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财综函[2002]24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33:25 |
| 实施时间: | 2002-10-1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审计署: 你署《审计署关于商请明确社会福利基金利息有关问题的函》(审函[2002]1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字[1998]124号)中社会社利基金的存款利息是指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后的存款利息,社会福利基金的存款利息从缴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后开始计算。凡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社会福利基金产生的利息,应计入社会福利基金上缴财政专户。由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收取的社会福利基金在该中心存储间尚未纳入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因此其存款利息不计入社会基金缴入民政部预算外资金过渡户。 此复。 2002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