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1994年养路费缴纳"两金"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3]42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31:59 |
| 实施时间: | 1993-5-1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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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各地交通部门征集的养路费必须按比例缴纳国家能源交通重 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但是,近年来有些省、市放松 了对养路费征收"两金"的工作,欠缴"两金"情况非常严重,还有的地方无视国家 规定, 擅自出台减免养路费应缴"两金"的规定,或者任其拖欠,尤其是去年中央6 号文件下发后, 也未及时纠正。对此,根据去年中央6号文件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 求,部里在结算1993年"两金"收入时,对部分因擅自减免养路费应缴"两金"、大 量拖欠不缴"两金"、1993年养路费征收"两金"很差的省(市),已作了扣减地方财 力的处理。为了严格征收管理,做好1994年养路费征收"两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 重申如下: 一、国家规定对养路费征收"两金",是国家为增加对能源交通重点建设投入和 平衡国家预算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地必须严格按"两金"征收比例,在养路费收入 发生时同步征收,按月上缴国库,不得采取任何手段直接或者间接减免或拖欠养路费 应缴的"两金"。能交基金与预算调节基金应同时按比例征收,不得只征调节基金, 不征或少征能交基金。 二、各级财政和国家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养路费征收"两金"的工 作。每个季度终了要将养路费收入,应征"两金"额、实缴"两金"额以及欠缴等情 况书面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三、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定期对养路费缴纳"两金"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并提出解决措施。今年部里将对养路费缴纳"两金"情况组织专项 检查,切实加强对养路费征收"两金"的管理。 四、1994年"两金"征收任务已经确定,养路费缴纳"两金",对保证今年"两 金"任务的完成至关重要,因此,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对这部分收入的征收管理, 如发现自行减免或采取其他办法减少"两金"收入的,对欠缴中央的部分,将在年终 结算时从补助地方财力中扣回。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中央企业驻厂员处(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