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实行系统统筹中央单位提取、使用管理费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3]6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31:19 |
| 实施时间: | 1994-1-1 |
| 失效时间: | 1995-1-1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铁道部、邮电部、水利部、交通部、煤炭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民航总局、中国建 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 合会: 为加强对中央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系统统筹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特制定本办法。 1. 经国家批准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按系统统筹的各中央单位, 在确定本系统各级 管理机构性质、工作任务、人员编制及系统统筹工作已正式运转的前提下,可根据工 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拟定本系统各级管理机构提取、使用管理费办法及具体收 支预算,报财政部审核后执行。 2. 管理费可按照一定的额度或比例, 从本单位上年实际收缴的养老保险基金中 提取,提取额原则上满足当年支出需要。 3. 管理费的开支范围, 在严格区分专职或兼职等不同类型管理机构的情况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的有关目级支出科目掌握执行;管 理费的开支标准,统一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费开支标准掌握执行;已有经费来源的 支出项目,在编、审管理费预算时应予剔除。 4. 各单位所属各级管理机构, 要相应设立管理费专门账户,管理费按核定的数 额提取后应及时存入该账户;各单位要按季向财政部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并于年终报 送管理费收支决算。 5. 各单位提取的管理费, 是专项用于系统统筹管理工作的专用经费,不得平调 或挪作他用;经费收支管理情况,随时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监 督。 6.本办法暂定1994年执行1年。 抄送:劳动部、审计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