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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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对渔民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综字[1994]13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25 14:27:56
实施时间: 1994-1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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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局(处):
 为了减轻渔、农民负担,现就对渔民征收海域使用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利用海域进行海水养殖的渔民个人,暂缓征收海域使用金。
 请沿海各省、市财政部门和海洋部门按此执行。

抄送:农业部、国家海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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