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若干问题的紧急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5]3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24:31 |
| 实施时间: | 1995-3-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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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办发〔1995〕 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 《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信贷及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通知》(财综字〔1995〕 13号) ,许多地方按照文件的规定对"国家安居工程"初定城市进行了审查。最近, 一些地方反映在审查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阻力和困难。经研究,我们就城市配套资金 审查中的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1995〕6号) 规定的 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应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核。经向国务院办公厅了解,国家对实施 国家安居工程城市应具备的条件没有改变,各地对申报城市的审查不得降低要求,也 不得附加其他任何条件。 二、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赋予财政部门审查城市配套资金的职责,各 地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专业银行,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财综字 〔1995〕13号文件的规定,审查申报城市的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财 政部。配套资金未按规定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查并报财政部的,财政部在审查初选城市 时视为配套资金不落实。 三、按照《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赋予财政部门监督城市配套资金的职责,为 了保证各项住房资金能及时足额到位和专项用于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城 市的财政部门可会同有关专业银行,开设"国家安居工程配套资金"财政专户,将按 规定可用于国家安居工程的资金全部纳入该专户进行监督管理,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 的要求和国家安居工程进度安排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