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几点要求的紧急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5]明传00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23:50 |
| 实施时间: | 1994-4-1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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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最近,我部对一些地方上报的"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进 行了审查,发现有些地方上报的审查材料不全,资金来源不清,影响了我部的审查工 作。为了切实做好城市配套资金的审查工作,保证"国家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现 对各地审查"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工作提出几点新的要求: 一、 各地财政部门要主动会同专业银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规定, 承担起 "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的审查和监督责任。审查工作要抓紧抓好。审查后要 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并签字盖章承担审查责任。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要重点审查"国家安居工程" 城市配套资金各项资金来源的结存规模、 增减变化及使用方向等情况, 确认可作为 "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的具体金额。 三、各项资金来源的落实应由资金的管理单位和所有权单位提供承诺证明;城市 住房基金由财政部门提供承诺证明;单位住房基金由有关所有权单位提供承诺证明; 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和其他住房资金由有关资金管理机构提供承诺证明。同时, 有关专业银行须提供这些资金存入该行的账号、金额及其有关资信证明。在审查中, 对不属于规定资金来源的资金不能纳入国家安居工程。已纳入配套资金的不得再安排 用于各种非安居工程的项目。 四、为了保证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专项用于国家安居工程,各地可在专业银 行设立"国家安居工程城市配套资金财政专户",保证配套资金落到实处,能随时调 度而不被挪用。 各初选城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做好城市配套资金的审查工作。审查意 见和有关证明材料,要尽快报省(自治区)财政厅审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审查 报告须于4月底以前上报财政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