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综字[1997]16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23:02 |
| 实施时间: | 1997-11-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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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委 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关于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 (附加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7年11月27日 财综字〔1997〕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厅(局)、经贸委、物价局 (委员会)、审计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 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在财政 部、审计署、监察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关于清理登记 各种基金的通知》(国办发[1995]25号)精神,开展清理全国各种基金的基础上,经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决定公布第一批取消的基金 (附加、收 费,下同)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是历年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未按国家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越权设立的各种基金,共 计217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布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立即停止执行。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即时废止。 二、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决定》的要求,督促各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通知公布取消的基金项目坚决取消,逐项落实,不得以任何 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对已取消的基金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三、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轻企业 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取消的各种基金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 消和停止执行的,其非法所得一律没收上缴中央财政,同时,要按规定追究有关地方 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今后,各地区、各部门设立各种基金,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决 定》的规定,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财政 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设立各种基金。 附件: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附加、收费)项目 抄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计划单列市财 政局、经贸委、物价局(委员会)、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 附件: 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 (附加、收费)项目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