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报表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资办发[1995]134号 |
发文部门: | 国资局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4:11:48 |
实施时间: | 1995-12-18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国有资产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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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修订 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报表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5]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根据需要,对《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确认汇总表》进行了修订。请各地在1996 年3月底以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直接管理的资产评估机构在2月底以前,按照修订 后的《资产评估 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及填表说明(见附件二)填写,并 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资 产评估中心。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略) 2. 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995年12月18日 附件二: 资产评估机构年检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1."会员编号"栏按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团体(联系)会员登记表》编号填写。 2."资格类型"分临时资格和正式资格二种,据实分别填写"临时"或"正式"。 3."评估人员"一项第(8) 栏"其中职龄"系指专职评估人员中男60岁、女55岁以下 的人员 ;第(9)栏"结构是否合理"系指评估专职人员是否符合国资办发[1993]58号 《资产评估 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2款有关规定,对照后分别填写"合理"或"不 合理"。 4."完成评估业务"一项系指以该机构名义签发并已完成的评估业务,包括项目数 和评估值 。 5."年检结论"一项由进行年检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年检结果, 分别在 (16) (17)和(18)栏中画"√"。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一项第(19)栏,凡《团体(联系)会员登记表》所列法定 代表人、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有变更的按最新内容填写,如有其他需要 补充说明的重要 事项也在本栏填写。 7.报表统一用B4号复印纸。上述有关数据填报应截止到12月31日,各地对需要汇 总的栏目应 计算出合计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