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意见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发[1995]20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4:07:28 |
| 实施时间: | 1995-7-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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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 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本金息余额转为国 家资本金的意见 1995年7月12日 附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 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为解决部分国有企业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合理 减轻企业的债务负担,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我们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建议 将部分企业"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这次转为国家资本金的"拨改贷"资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从1979年至1988 年由财政(包括中央和地方) 拨款改为贷款的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将企业"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 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试点范围是:(1)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 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 ,每个城市推荐2个企业;(2) 参加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的企业:(3)国务院 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及其全资和控股的子企 业。 二、"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原则是:以国家产业政策为依据, 重点支持 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 首先照顾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有困难 的企业减轻债务 负担,合理调整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采取分类审批的办法,不搞" 一刀切"。 根据条件,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全部或部分转为国 家资本金,其他企业仍需按 国家有关规定归还"拨改贷"本息。 三、 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试点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方可将"拨改 贷"资金本 息余额部分或全部转为国家资本金: (一)国务院《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国发〔1994〕33号)规定重点支持的产 业领域中,归还"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有困难,确需国家直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没有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且 确需国家直 接投资增加资本金的企业; (三)贫困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需要国家直接投资增加 资本金的企业。 四、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首先要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 产权登记 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 五、"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企业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一)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书面申请;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和扩初设计的批准文件;历年"拨改贷"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企业清产核资情 况;上一年度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溢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企业近3年的经营情况。 (二) "拨改贷"资金开户银行和当地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的审查意见。 (三)"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和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对推荐企业提出 的审核意见。 (四) 省级人民政府对企业使用地方"拨改贷"资金转为资本金的意见。 六、申请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其本身即是国家授 权投资的 机构或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可将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计 委和财政部审批;如企业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报送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由 国 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初审同意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 批; 如企业的投资主体不是或尚未明 确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可将申请材料 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 后报送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国家 计委、 财政部在审批前,应征求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 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部 门的意见。 七、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根据本意见规定的原则、范围和条件,对申请企业的资本 金实际需求 量和国家应投入数额进行核定后,逐个审定并以正式文件明确企业"拨改 贷"资金本息余额 转 为国家资本金的实际数额。对部分地方企业目前难以明确中央" 拨改贷"出资人的,建议由 国务院委托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暂作为出资人,待国家授权 投资的机构明确之后再按规定办理 。 八、省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上述意见,制定地方"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 本金的办 法。 九、不符合将"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条件的企业,仍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归 还"拨改 贷"资金本息。 十、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计委、财 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制定下发。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1995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