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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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冶金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办发[1997]8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录入时间: 2006-07-25 13:07:59
实施时间: 1999-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冶金工业部
 关于冶金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冶金工业厅(局、公
司),国 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和《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冶金工业部
共同研究决定: 国有 冶金工业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国
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发生涉及 冶金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 转让、合作经营
等经济行为之一时, 必须委托省以上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冶金部审查同意,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特此通知。

199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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