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冶金工业部关于冶金矿产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资办发[1997]8号 |
| 发文部门: | 国资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3:07:59 |
| 实施时间: | 1999-1-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国有资产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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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冶金工业部 关于冶金矿产资源资产评估 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冶金工业厅(局、公 司),国 务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和《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冶金工业部 共同研究决定: 国有 冶金工业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国 家规定的允许范围内发生涉及 冶金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权属的出资、 转让、合作经营 等经济行为之一时, 必须委托省以上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冶金部审查同意,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 。特此通知。 1997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