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资办发[1997]7号 |
| 发文部门: | 国资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3:07:26 |
| 实施时间: | 1997-1-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国有资产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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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部 关于煤炭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煤炭工业管理局(厅), 国务 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和《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煤炭部共同 研究决定: 国有煤炭 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国家规定允 许范围内发生涉及煤炭资源及 其相关权属的出资、 转让、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 时, 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经煤炭 部审查同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1997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