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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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煤炭工业部关于煤炭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资办发[1997]7号
发文部门: 国资局
录入时间: 2006-07-25 13:07:26
实施时间: 1997-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部
 关于煤炭资源资产评估问题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煤炭工业管理局(厅),
国务 院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和《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精神,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煤炭部共同
研究决定: 国有煤炭 企业及其控股、参股的企业等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国家规定允
许范围内发生涉及煤炭资源及 其相关权属的出资、 转让、合作经营等经济行为之一
时, 必须委托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授予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规定的程序,经煤炭 部审查同意,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
局申办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确认。特此通知。
  
1997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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