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确认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库[2005]1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3:07:06 |
| 实施时间: | 2005-2-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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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外国专家局: 你局《关于报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的函》(外专发[2004]176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结合你局实际情况,现将你局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资金范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革资金范围。你局机关服务中心收取的外国专家证工本费、培训中心收取的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考务费和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教材工本费,纳入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范围。具体收入项目、收缴标准及文件依据,详见附件《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二、账户设置。由我部为你局所属的机关服务中心、培训中心分别开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局纳入改革范围的各项收入,均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请你局按改革有关要求,办理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开设工作,并将所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等情况及时通知缴款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你局本级及所属纳入改革单位的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应予以撤销。2005年3月31日前,请你局本级按改革前的缴库方式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缴入中央国库,你局所属纳入改革单位分别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原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中的资金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并办理有关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的销户手续。 三、缴库方式。你局纳入改革范围的各项收入,均实行直接缴库。 四、票据使用。你局所属纳入改革单位,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取上述收入,并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办理缴款。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国家外国专家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基本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