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行[2005]19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司法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1:32:45 |
| 实施时间: | 2005-9-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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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为充分发挥专款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九月六日 附件: 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效益,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是为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帮助经济不发达地区解决法律援助经费困难,促进不同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协调发展,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的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投向是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区),以及经费保障能力较低的其他困难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含未单独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任务的县、市、区司法局,下同)。 第四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范围 (一)支付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办理案件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接受安排办理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办案补贴,包括差旅费、交通通讯费、文印费、调查取证费等; 第五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分配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分配原则是:公开、公正、透明;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体现政府的责任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六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使用管理 (一)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实行集中安排、一次下达的办法,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 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