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农发银发[2005]224号 |
| 发文部门: |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1:24:17 |
| 实施时间: | 2005-9-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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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和我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简称《通知》,下同)。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的债务转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尽快确定须剥离的挂账贷款。按照《通知》规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的实际余额,按核定的余额据实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各行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向省级人民政府汇报,加强与省级财政及有关部门的协调,争取尽快核实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确定须剥离的挂账贷款金额。 二、明确挂账贷款管理主体并开设专户。按照国发〔2004〕17号和《通知》要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剥离到企业隶属的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承担当地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集中管理。各级行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按照《通知》要求,确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的承贷主体。确定的承贷主体须在农发行当地营业机构开立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当地没有农发行营业机构的县、市、区(西藏除外),可在农发行二级分行营业部或业务主办行开立专户。省、市直属企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应分别由省、市政府指定的承贷主体在同级农发行营业部开立专户。开户行要为承贷主体分设“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及“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等5个科目,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进行明细核算。 三、办理挂账剥离的债务转移手续。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债务转移,采取农发行与承贷主体重新签订借款合同、重新办理借贷手续的方式办理。借款合同统一使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见附件1)。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承贷主体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农发行据此向承贷主体发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承贷主体当日通过农发行账户将全部款项划至原承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款账户,农发行同日收回原承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应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贷款期限按地方政府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年限确定。地方政府尚未明确消化年限的,从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暂按5年确定贷款期限,待地方政府明确消化年限后,再按地方政府明确的消化年限变更借款期限,并制定还款计划。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剥离的挂账贷款自剥离之日起发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与农发行结算,农发行对承贷主体停收利息。 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前发生的欠息,经地方政府确定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要一并剥离到承贷主体,并办理相应的债务转移手续。开户行与承贷主体签订的借款合同上要约定随同本金同时转移的欠息金额,同时在借据的债权凭证联借款人签章栏内加注“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欠息XX元随同本金转移给本借款人”。 四、挂账剥离步骤。对已经省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核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原则上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办理剥离手续。但因“老粮”和“陈化粮”尚未处理完毕,以及1998年6月1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尚未完成审计认定工作的,可对新老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分步剥离。对“老粮食财务挂账”和“新增粮食财务挂账”,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实确定余额后,可先办理剥离手续;对1998年6月1日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亏损挂账,待省级人民政府清理认定并核实确定“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和“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余额后,原则上以省为单位组织剥离,省内进展不平衡的,可以地市为单位组织剥离;对保护价粮和陈化粮尚未销售处理完的地方,按销售计划分年销售处理的,其亏损挂账可在省级审计、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陆续剥离。 五、挂账剥离的会计核算与台账登记。根据《通知》要求,总行增设“147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和“148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两个会计科目,分别核算已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的1991粮食年度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贴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列191科目后,2005年9月1日启用。对剥离的1998年6月1日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贷款,分别在现行“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贷款”和“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科目核算。对现反映在“地方政府消化本息的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有关行要进一步核实贷款占用情况,对经地方政府确认并落实了消化政策的,剥离时归入“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经地方政府确定剥离的挂账欠息,仍在原利息科目核算与反映。 挂账剥离过程中发放和收回贷款,一律通过会计系统和信贷收支统计报表反映,不通过《粮油贷款管理月报表》统计。各开户行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台账,逐笔登记反映各类挂账贷款及挂账利息的变化情况,并与财政和粮食主管部门联合审核,每半年按时上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年报表》。为便于掌握和监测挂账剥离进度,各行剥离工作开始后,要按月填报《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进度统计月报表》(见附件2),于次月10日前上报总行(综合处/客户一部/总行/公函),全省挂账剥离工作全部结束后停报。 六、增设统计指标 在《信贷收支统计报表》(101)的“0130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项下增设“0383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0384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两个统计指标,位置排在“0379其他政策性亏损挂帐贷款”之后,统计口径分别为“147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148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科目的借方余额。 在《贷款累放累收统计表》(102)的贷款累放指标“5362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项下增设“5528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5529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位置排在“5527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之后,统计口径分别为147、148科目的当月实际发放额;在贷款累收指标“5732挂账及不合理占用贷款”项下增设“5948老粮食财务挂账贷款”,“5949新增粮食财务挂账贷款”,位置排在“5947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之后,统计口径分别为147、148科目的当月实际收回额。 新增统计指标自2005年9月上旬报表启用,总行于9月7日将数据库上报关系放于NOTES中的统计分析库中。 附件: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 合同》及填写说明; 2、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进度统计月报表 附件1: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 借款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开户银行及账号: 联系电话: 贷款人(全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联系电话: 按照国发〔2004〕17号、财建〔2004〕187号及财建〔2005〕363号文件有关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的有关政策要求,根据 文件(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核定)要求,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规定,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经地方政府核定的 贷款余额。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 。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采用下列 项,即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4.1地方政府明确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期限; 4.2双方暂时确定的期限,待地方政府明确消化期限后,借贷双方再按地方政府明确的消化期限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第五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 5.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利率,利率为 。 5.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借款人分次提取借款,或分次归还借款,均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 5.3在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借贷双方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六条 提款 借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借款手续,提款方式为下列第 项。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借款日期、还款日期,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款借据上的记载为准。借款借据是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1一次性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 6.2分次提取本合同项下全部款项。 第七条 还款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专户”,借款人依照政府确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消化和分期还款计划,从财政拨付到专户的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第八条 借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方式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第九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9.1借款人有权了解国家和有关部门关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的挂账、消化等政策要求,配合贷款人共同管理好贷款。 9.2借款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和管理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计划筹措资金,并对拨到专户的消化资金专款专用,按期归还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 9.3地方政府调整借款人行政管理职能或借款人(特指接受地方政府指定,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发生分立、合并、改组、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改组改制行为引起债务承担主体变更时,应及时办理本合同项下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的债务转移手续。 9.4借款人(特指接受地方政府指定,承担粮食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法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政策性亏损挂账贷款本息未完全归还贷款人之前,或政府未另行指定其他承贷主体之前,借款人不得主动申请破产。 9.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改变住所、名称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款人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 10.2贷款人有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督促借款人专款专用,将政府筹措的消化资金及时归还贷款人。 10.3贷款人有权直接从借款人的政策性财务挂账贷款专户中直接划收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资金。 10.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和住所时,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国家关于粮食政策性亏损挂账的政策变更或调整,借、贷双方应遵照相关政策执行,并相应变更本合同相关条款。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贷款从停息日至剥离日(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日)发生的欠息债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由借款人承担。偿还来源为财政拨付的利息补贴资金。 12.2 。 12.3 。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政策性亏损挂账,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份,借、贷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提示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印就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 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剥离借款合同》填写说明 一、“借款人”、“贷款人”的名称及相关信息要同《营业执照》的内容保持一致,填写时要使用全称,并注意要与合同落款签章相对应。 二、“借款种类”按挂账贷款类别分别选择填写“老粮食财务挂账”、“新增粮食财务挂账”、“陈化粮价差亏损挂账”、“保护价粮价差亏损挂账”、“其他政策性亏损挂账”。 三、“借款用途”填写“用于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剥离”。 四、“借款期限”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4.1或4.2项。 选择4.1项的,填写地方政府明确的具体期限,自借款的发放日至期限届满的对年对月对日的前一日; 择4.2项的,自借款发放日起按5年填写。 五、“提款”按实际情况选择填写6.1或6.2项,选择6.2项的,单笔借据的“借款日期”填写单笔借款的提款日期,“还款日期”统一按第一笔借据的期限届满的日期填写。 六、“其他事项”按双方约定的具体事项填写。 其中:12.1中的欠息金额按政府确定从企业剥离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自停息日到剥离日期间的欠息具体金额。 七、其他各项如“合同编号”等,按一般借款合同的填写要求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