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调整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综函[2006]7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1:09:57 |
| 实施时间: | 2006-3-2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财政法规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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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统筹协调发展,有利于形成彩票公益金与彩票市场良性互动的发展机制,经国务院批准,从2005年起,对彩票公益金分配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彩票公益金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按50:50的比例分配。 二、中央集中的彩票公益金,在社会保障基金、专项公益金、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之间,按60%、30%、5%和5%的比例分配。 三、地方留成的彩票公益金,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分开核算,坚持按彩票发行宗旨使用,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商民政、体育部门研究确定分配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