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资事发[1995]90号 |
| 发文部门: | 国资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1:02:47 |
| 实施时间: | 1995-9-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国有资产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制发《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申报审批表》的通知 国资事发[1995]90号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公室、处):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和《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 我们制定了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表样的统一格式。现将表样的统一格式及 其填表说明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办理。中央所属事业单位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地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 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所需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 局印制。所需经费比照国资事发〔1995〕33号文件第二条办理。 附件: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申报单位:__________ 用 途:__________ 编 号:__________ 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 金额单位:万元 ┌───────────────────────────────────┐ │投 资 单 位 申 报│ ├────┬────┬────────────┬─────┬──────┤ │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投 资 ├────┼────────────┼─────┼──────┤ │ │单位性质││ 主管部门 ││ │单 位 ├────┼────────────┼─────┼──────┤ │ │单位地址││ 单位邮编 ││ ├────┼────┼────────────┼─────┼──────┤ │接受投资│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 │(拟开办)├────┼────────────┼─────┴──────┤ │单 位│单位地址││ 组织形式│ ├────┼────┴───┬────────┴────────────┤ │ │ 资 产 来 源││ │申 请 ├────────┼─────────────────────┤ │ │ 资 产 总 额││ │转 为 ├────────┼─────────────────────┤ │ │ 其中:固定资产││ │经 营 ├────────┼─────────────────────┤ │ │ 流动资产││ │性 的 ├────────┼─────────────────────┤ │ │ 无形资产││ │资 产 ├────────┼─────────────────────┤ │ │ 其 他││ │ ├────────┼─────────────────────┤ │ │转经营形式││ ├────┼────────┴────────┬────────────┤ │ │ │ 经办人 │ │申 报 │ │ 电 话 │ │ │ ├────────────┤ │ │ │ 负责人 │ │理 由 │ │ (公章) │ │ │ ││ │ │ │年月日│ └ ───┴─────────────────┴────────────┘ ┌───────────────────────────────────┐ │ 资 产 评 估 (重估) 确 认 结 果 │ ├────────┬──────────┬─────┬─────────┤ │评估(重估)前价值│ │ 确认价值 ││ ├────────┼──────────┼─────┼─────────┤ │评估(重估)后价值│ │ 确认单位 ││ ├────────┼──────────┼─────┼─────────┤ │评估 单位│ │ 确认文号 ││ └────────┴──────────┴─────┴─────────┘ ┌───────────────────────────────────┐ │审 核 审 批 意 见│ ├───┬─────────────────────┬─────────┤ │││ 经办人 │ │主 管│││ │││ 电 话 │ │部 门│├─────────┤ │││ 负责人 │ │审 核│││ │││ (公章) │ │意 见│││ ││││ │││ 年月日 │ ├───┼─────────────────────┼─────────┤ ││││ │国 有││ 经办人 │ ││││ │资 产││ 电 话 │ ││││ │管 理│├─────────┤ │││ 负责人 │ │部 门│││ │││ (公章) │ │审 核│││ ││││ │意 见││ 年月日 │ ││││ ││││ ├───┴─────────────────────┴─────────┤ │ 审 定 结 果 │ ├────────────┬──────────────────────┤ │经核准转为经营性资产总额│ │ ├───────┬────┴──────┬──────┬────────┤ │其中: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 ├───────┼───────────┼──────┼────────┤ │流动资产│ │ 其它资产 │ │ ├───────┴───────────┴──────┴────────┤ │其他需审 │ │定的项目 │ └───────────────────────────────────┘ 附: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 金额单位:元 ┌────┬────┬────┬───┬───┬───────┬────┐ │ │结 构│ 购 建 │││帐 面│ │ │名 称│ │ │ 单位 │ 数量 ├───┬───┤ 备 注 │ │ │规格型号│ 时 间 │││ 原 值│净 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 1.将房地产转为经营的,请在备注栏填列转出房产产权证号和土地使用证号以 及房屋的栋号、层次及座落位置。 2.土地数量填列占地面积,房屋数量填列建筑面积。 附件二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申报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申报单位”:指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单位的全称。 二、“用途”:指本表一式三份各自的作用,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后, 由经办人分别加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保存”、“申报单位保存”、“申报单位主管 部门保存”的戳记。 三、“编号”: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时赋予的统一编号。 四、有关“投资单位申报”的内容: (一)“投资单位”:指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单位。 1.“单位名称”:指投资单位的全称,与单位公章一致。 2.“法人代表”:指投资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性质”:指投资单位的性质。如行政、事业、社团或其他等。 4.“主管部门”: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5.“单位地址”:指投资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6.“单位邮编”:指投资单位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二)“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指经批准机关批准的接受投资或拟开办的 单位。 1.“单位名称”: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全称。 2.“法人代表”: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法人代表。 3.“单位地址”: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4.“组织形式”:指接受投资(拟开办)单位的财产组合方式。一般包括国有 独资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其他形式等。 (三)“申请转为经营性的资产”:指投资单位拟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的资产。 1.“资产来源”:一般包括单位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形 成的资产等。 2.“资产总额”:指投资单位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评估(重估) 前价值总和。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3.“转经营形式”:一般是指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 其他等方式。 (四)“申报理由”:填写拟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原因。 1.“经办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手续 的人员。 2.“电话”:指经办人的联系电话。 3.“负责人”:指申报单位具体负责分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人 员。 4.“(公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五、有关“资产评估(重估)确认结果”的内容: (一)“评估(重估)前价值”:指经投资单位的主管部门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 转经营性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评估(重估)后价值”:指已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再经资 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的价值总和。 (三)“评估单位”:指受拟开办单位委托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进行资 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 (四)“确认价值”:指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估)后,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确认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价值的总和。 (五)“确认单位”: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六)“确认文号”:指确认价值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 资产的确认文号。 六、有关“审核审批意见”的内容: (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指投资单位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的意见。 1.“经办人”:指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 的人员。 2.“负责人”:指主管部门负责审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项目的领导。 3.:公章”:指主管部门的公章。 (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意见”:指负责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的意见。 1.“经办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受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的经 办人员。 2.“负责人”: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领导。 3.“公章”:指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经办人员加盖的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公章。 七、有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清单”的内容: (一)“名称”:指投资单位拟转经营性资产的非经营性资产的名称。 (二)“结构、规格、型号”:指上述资产的结构、规格、型号。 (三)“购建时间”:指上述资产的购建时间。 (四)“单位”:指上述资产的实物计量单位。 (五)“数量”:指上述资产的实物数量。 (六)“帐面原值”:指单位在购建上述全新资产时所发生的全部支出。 (七)“帐面净值”:指上述资产的帐面原值减去已提折旧额以后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