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发改办价格[2003]67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0:22:02 |
| 实施时间: | 社会服务业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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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甘肃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的请示》(甘价法调[2003]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原国家计委印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规定,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价格鉴证师执业范围应包括涉案房地产、土地、建筑工程等各类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 二、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规定,价格鉴证机构“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人员”,即具有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等价格鉴定的资格。其“评估人员”应包括价格鉴证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