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人部发[2003]1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土资源部 人事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0:20:36 |
| 实施时间: | 社会服务业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土资源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业务、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申报条件 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工作,受聘担 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一)、(二)项条件。 (一) 具备下列3项条件之一: 1、 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记或 代理及相关业务工作满25年。 2、 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20年。 3、 1987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累计从事土地登 记或代理及相关业务满15年。 (二)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条件: 1、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起草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规范、规则 或规定1 项以上,并由国家颁布施行。 2、 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工作1项 以上。 3、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企业改制中土地登记代理工作10项及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取得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1项及以上,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5、获得有关地籍管理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 人。 6、获得2项有关地籍管理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 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7、 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 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独立完成的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等方面的论文。 8、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地籍管理或土地登记业务专著,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 二、 认定组织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成立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 三、 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申报人 员资格进行初审,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 申报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 2、 需提交复印件的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 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文件签署证明,担任相关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规范、规则、规定的封面及起草人员名单页,地市级以上初始土地登记项目工作报告,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报告,论文及专著首页。 3、需提交原件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土地登记或代理业务经历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国家颁布施行的土地登记业务规范、规则或规定的说明材料及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证明,部级土地登记项目及代理业务项目研究成果的应用证明。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呈报的初审合格人员资格进行复核,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会议讨论。 (五)对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员,报人事部、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 人事厅(局)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和申报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国家对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 条件且在一线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 和人事厅(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复核时,应检查各类证书、成果等规定条件的原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时,应按本通知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印章。 (四) 已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在公 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认定。 (五)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做好申 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取消该单位申报权或个人的申报资格。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1: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 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樊志全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 程 烨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院长、高级工程师)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赵 龙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副司长) 孙喜华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助理巡视员) 王卫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导)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孙宪忠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导) 钱明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叶剑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导) 马克伟 (中国土地学会名誉理事长、高级工程师) 高向军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研究员) 王广华 (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高级工程师) 张 瑜 (北京华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王 军 (国土联房地产评估中心高级经济师) 尤孝明 (中地不动产评估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白龙吉(北京北方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济师) 办公室主任:赵 龙(兼) 办公室副主任: 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何 平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处长) 杨京红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调研员) 联系电话及单位: 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010)66558205 66558201(传) 国土资源部人事教育司 (010)66558504 66558500(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14781 84211552(传) 附件2: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 认定申报表 所属省(区、市)或部门: 单 位 : 申报人姓名: 申 报 时 间: 年 月日 人 事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 国土资源部 填 表 说 明 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报人逐项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 2、1-4页由本人填写,5-7页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填写内容应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可。 3、“最高学历”中毕(肄、结)业时间,应在所选择的项目上用笔打“√”。 3、“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主要是由分正、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填写。 4、如需要填写的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基 本 情 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月 照片 籍 贯 民 族 身份证号 聘用单位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 毕(肄、结)业时间间 所学专业 学 制 学 位 年 月 初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批准单位 现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及时间 聘任单位 参加工作时间 累计从事土地登记代理工作时间 通过何种方式,取得何种执业资格及取得时间 参加何种学术团体,任何职务,有何社会兼职 是否有过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从事土地登记及代理工作经历 起 止 时 间 单 位 从事何种专 业技术工作 职务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年 月至 年 月 主要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工作业绩登记 起止时间 土地登记代理及土地登记业务(规范、项目、课题研究等工作) 工作内容、本人起何作用(主持、参加、独立) 完成情况及效果、获何奖励 发表论文(专著)情况 论文(专著)名称 发表日期 刊号、刊物及出版社名称 论文、专著(独著章节)字数 呈报单位推荐情况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推荐申报土地登记代理人考核认定。(单位印章)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复核意见 申报材料属实,同意申报。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审 核 情 况 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代章)年月日 备 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