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建办标函[2006]227号 |
| 发文部门: | 建设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10:17:02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根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06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通过2005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公告》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行网上申报。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报建设部审核。 三、初审要求 (一)省级、部门注册初审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告》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初审。 (二)请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初审意见、汇总名单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初审后的网上申报材料上传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四、注册费用 注册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