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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函
发文文号: 国土资函[2004]88号
发文部门: 国土资源部
录入时间: 2006-7-25 10:05:34
实施时间: 2004-3-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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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吉林大学、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根据《关于委托承办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考前培训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1]170号),我部已委托你们承办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有关培训工作。从两年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工作完成得较好。经研究决定,我部将2004年度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的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委托你们承办。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承办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和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拟定培训计划、发布培训公告或通知、制定教学计划、聘请教师、组织培训结业考试、发放培训结业证书。


 二、要求:


 1. 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规定的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培训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2号)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机构中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人员的培训合并进行 ,请安排好今年的培训计划和有关工作, 培训计划和培训总结要及时报我部。


 2. 规范教学,严格管理,研究培训内容,注重培训质量和效果,提供优质服务。矿业权评估涉及的基础专业性知识的教学由你们的师资承担,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部分聘请其他学校的有关专业教师担任,矿业权评估方法的教学逐渐过渡到由两校教师担任,矿业权评估的规范性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建设方面的教学主要由部担任。


 3.培训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代管,以收抵支。


 两校应对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加强领导,充分发挥教学机构的特长和利用已有教学资源,注意跟踪研究矿业权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将教学和市场需求密切结合,逐步发展矿业经济的学科建设。

 

二00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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