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 |
发文文号: | 国资法规发[1993]15号 |
发文部门: | 国资局 财政部 国务院清产核资办公室 中华全国总工会 |
录入时间: | 2006-7-25 10:04:01 |
实施时间: | 1993-3-30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清产核资 |
所属行业: | 特定单位 |
所属区域: | 全国 |
阅读人数: | 0 |
发文内容: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中 工会资产清查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3月30日 国资法规发〔1993〕 15号 国务院各部门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 民政府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总工 会: 针对清产核资一期试点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资产(以下简称"工会资产")清查 登记出现的有关问题,现依据《工会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共同协商,暂作如 下规定,供清产核资扩大试点的企业单位试行。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工会使用的财产,属于企业提供的,应作为国有资产按统 一规定进行清查登记。 二、由企业和工会组织共同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投资部分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 查登记。 三、由工会经费 (包括会员会费、企业按国家规定拨提的工会经费、工会所属事 业收入,以及工会接受捐赠及外国援助的其他收入等) 形成的资产,属于工会资产, 不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由工会组织进行财产清查登记和管理。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国家行政单位中工会资产的情况登记,比照以上原则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