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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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人发[2002]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人事部
录入时间: 2006-07-25 09:50:45
实施时间: 1999-10-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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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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