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人发[2002]2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人事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09:50:45 |
| 实施时间: | 1999-10-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行政管理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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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警衔津贴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各衔级的津贴标准分别为:总警监161元、副总警监153元、一级警监145元、二级警监138元、三级警监131元、一级警督124元、二级警督118元、三级警督112元、一级警司106元、二级警司100元、三级警司94元、一级警员89元、二级警员84元。 请你们按本通知精神,抓紧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