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军队保留家属工厂 干休所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2000]72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08:41:30 |
| 实施时间: | 2000-8-15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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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军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后,军队的经营性企业已移交地方。但为解决基层军官家属就业难、照顾离退休老干部的问题,经中央军委批准,军队保留了部分家属工厂和干休所企业。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对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军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从2000年至2002年3年内,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二、武警部队保留的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比照军队家属工厂、干休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