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民航系统租赁外国企业飞机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税字[1999]251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税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08:25:09 |
| 实施时间: | 1999-9-2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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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民航系统向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外商)租赁飞机所支付的租金征免预提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以前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 二、对我国各航空公司与外商在1999年9月1日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支付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征收预提所得税。税款由民航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