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国税发[1999]195号 |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25 08:24:25 |
| 实施时间: | 1999-10-18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企业所得税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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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