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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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9]195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25 08:24:25
实施时间: 1999-10-1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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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下简称企业)接受捐赠的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应按照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企业申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平均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接受的货币捐赠,应一次性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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