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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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中韩税收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6]10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24 17:00:31
实施时间: 2006-7-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于2006年3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6年4月13日和2006年7月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该议定书第七条的规定,议定书应自2006年7月4日起生效执行。上述议定书文本,总局已于2006年4月5日以国税发〔2006〕52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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